交通部日前頒布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為確保這一製度的實施,上海市汽車維修管理處日前下發了關於實行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製度的通知,要求各機動車維修業戶從本月1日起實行新製度,原上海市汽車維修質量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的質量保證期同時作廢。
新製度規定,汽車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萬公裏或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裏或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裏或10日,這比上海汽車維修行業原先實行的質保期標準分別提高了100%和11%,400%和200%,100%和42%。還增加了專項修理質保期,同時還規定質量保證期中行駛裏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市汽車維修管理處要求各機動車維修業戶可自行製訂相關的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但不得低於新製度規定的保證期,並應向社會公示;向修車客戶出具的合格證、結算清單等各類有效憑證上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應與公示的質量保證期相符,同時在相關憑證上要填寫出廠裏程表示值、出廠日期和質量檢驗員姓名等。
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天內不能或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明,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若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係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並承擔相應修理費用。